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废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7号)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