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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广告法》,指导公益广告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1996年9月1日至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以下简称主题公益广告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公益广告日益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以遵守公德,保护环境,关心老人、妇女、儿童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对于唤醒人们的公益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华好风尚”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良品质的体现,是公益广告主题的重要来源。开展以“中华好风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月活动,即选择一个月,突出一个主题,形成公益广告的声势,不仅能够扩大公益广告的影响,而且有助于推动公益广告整体水平的提高,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把开展“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作为工商形象建设的一项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宣传、协调、指导,层层抓好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积极宣传、动员和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参与此项活动。 
做公益广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尽的义务,是广告界为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的重要表现形式。各地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广告经营单位和主要广告主单位,广泛动员有关单位积极参加这项活动。主题公益广告月期间,各地应紧紧围绕“中华好风尚”这一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及路牌、显示屏、各种招贴等户外媒介,进行综合性、立体化的公益广告宣传,以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参加公益广告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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