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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

三、环境宣传

  (一)背景
  3.1 环境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各阶层的公众。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是环境宣传的基本任务。在宣传普及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以及动员公众参与方面,环境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2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支拥有相当人数的环境宣传队伍,大体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宣传网络。“八五”期间,环境宣传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围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和连续开展4年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把环境宣传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
  3.3 由于对环境宣传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参差不齐,各地环境宣传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公众的环境意识差异甚大。
  (二)目标
  3.4 到200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各级决策者对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有较大提高。到2010年,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有明显提高。
  (三)行动
  3.5 向各级决策层进行环境宣传。
  3.5.1 通过环境状况公报(简报)、内参录像片、内参资料等,定期地向各级决策层通报全国及本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和变化趋势信息。
  3.5.2 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请各级决策层通过新闻媒体或在公共场合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
  3.5.3 定期邀请各级决策层参加有关环境与发展的研讨会。
  3.6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
  3.6.1 各级宣传部门要把环境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宣传报道的重点,要设置环境保护专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保知识。
  3.6.2 创造条件在中央及省、市级新闻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或预报。
  3.6.3 要及时报道和表彰保护环境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6.4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一些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以实际案例教育群众,普及环境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3.6.5 要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做好环保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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