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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二)负责指导监督民航总局所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行业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四)组织民航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组织业务经验交流活动,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总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审计规定及审计办法。
  第七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和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民航总局审计局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八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对民航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九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经济活动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按照审计程序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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