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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失效]

  (六)领航,包括航图的使用,领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七)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说明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高度运行;
  (八)重量和平衡,包括飞机装载和重量分布的基本原则,计算以及重量和平衡对飞行特性的重要性和影响;
  (九)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重大关系和影响;
  (十)机动飞行操纵程序和紧急操作;
  (十一)航空医学因素;
  (十二)载运货物和运行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
  (十三)驾驶舱资源管理。
  第六十九条 〔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一)申请带飞机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多发飞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2.具有所申请飞机型别等级的授权。
  (二)申请人还必须具有下列经历之一:
  1.至少15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
  (1)250小时在飞机上担任机长的时间,其中150小时必须是担任机长时间,其余100小时的时间可以是机长或担任见习正驾驶的飞行时间,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能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2)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3)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4)75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是在实际飞行中的飞行时间。
  2.如果申请人达不到本款1.(1)机长飞行经历,则必须至少30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
  (1)1000小时在多发飞行机上担任见习正驾驶飞行时间,但在其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机长经历条件”,当证明持照人已积累了监视下单飞1000小时后,此限制方可撤销。
  (2)10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3)2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4)150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时间,其中至少100小时是在实际飞行中的飞行时间。
  第七十条 〔飞机驾驶员飞行技能要求〕
  (一)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多发级别等级或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飞行教育,证明能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单独完成机长工作和职能。考试内容项目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规定。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在考试中为了合理和安全地操作所用飞机,除附件一中明确禁止的以外,可以对任何必需动作作必要的修改。
  (二)本条(一)规定的项目可以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该项目规定的飞机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上完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飞机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已经局方批准;
  2.对于在附录一中项目前打有星号(*)的项目,申请人已成功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和利用模拟机的训练课程。
  监察员或委托代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本规则附件一中(二)、(四)、(五)、6或5、7的各项目在飞机上完成。
  (三)经批准的模拟机可以代替飞机满足本规则附件一的空中飞行要求。
  第七十一条 〔旋翼机驾驶员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带旋翼机类别和直升机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一)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旋翼机运行规则的内容;
  (二)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三)飞行前准备和程序;
  (四)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态,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在有潜在危险气象条件中操作旋翼机的程序;
  (五)空气动力学和用于旋翼机的飞行原理,动力装置和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
  (六)领航,包括航图的使用和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的航行,航行设施的使用以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七)旋翼机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在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说明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用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高度运行;
  (八)重量和平衡,包括载重和重量分布的基本原则,计算以及重量和平衡对旋翼机飞行特性的重要性和影响;
  (九)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旋翼机性能限制的重大关系和影响;
  (十)旋翼机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紧急操作;
  (十一)航空医学因素;
  (十二)载运货物的运行程序,包括外挂货物和危险品载运;
  (十三)驾驶舱资源管理。
  第七十二条 〔旋翼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一)申请带旋翼机类别与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持有带旋翼机类别与直升机级别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二)申请人必须至少有1200小时作为直升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至少:
  1.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2.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在直升机上;
  3.25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担任机长,其余时间可以是机长或担任见习正驾驶的飞行时间,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能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4.75小时在实际或模拟的仪表条件下的仪表飞行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在空中完成,包括至少25小时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或担任见习正驾驶的飞行时间,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能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第七十三条 〔旋翼机驾驶员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带旋翼机类别和直升机级别等级或增加航空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在直升机上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飞行考试。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为了使申请人合理和安全地操作所用旋翼机,可对其动作内容作必要的改进及组合,以任何方便的顺序完成,以判定申请人的能力。
  第七十四条 〔增加类别等级〕
  (一)飞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带直升机级别等级的旋翼机类别时,除符合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00小时,其中至少15小时在夜间的飞行时间,在旋翼机上担任机长或担任见习正驾驶,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能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2.完成经局方批准实施的训练大纲,该大纲要求至少75小时,其中包括至少15小时夜间飞行时间,在旋翼机上担任机长或担任见习正驾驶飞行时间,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有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二)旋翼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者,申请增加飞机类别等级,除符合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00小时,其中至少15小时在夜间,在飞机上担任机长或担任见习正驾驶的飞行时间,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能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2.完成经局方批准实施的训练大纲,该大纲要求至少75小时,其中包括至少15小时为夜间飞行时间,在飞机上担任机长见习正驾驶的飞行时间,但见习正驾驶2小时只能计算为1小时机长时间。
  第七十五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限〕
  (一)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保留其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上的各种等级和权利,但是对于这些等级只能行使私用和商用驾驶员的权利;
  (二)根据授权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其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运输中担任机长、见习正驾驶和副驾驶。

第八章 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七十六条 〔适用范围〕
  颁发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权限,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七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写和听懂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四)在第七十八条要求地面教学的科目上通过了笔试;
  (五)在第七十九条要求飞行教学的项目上通过了口试和飞行考试;
  (六)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带仪表等级者,可申请相应的仪表教员等级;
  (七)持有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等级。
  第七十八条 〔航空知识和飞行经历〕
  (一)航空知识:
  1.申请人必须完成下列科目的培训:
  (1)学习过程;
  (2)有效的教学要素;
  (3)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4)课程研制开发;
  (5)制定授课计划;
  (6)课堂教学技能。
  2.申请人接受了由授权的飞行教员给予的,在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要求所有科目上的理论课程教学,并有书面记录证明。
  (二)飞行经历:
  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申请飞行教员合格证,必须具有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规定的飞行经历。
  第七十九条 〔飞行教学能力〕
  (一)飞行教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在本款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条(二)中授权教员给予的适合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学。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给予其教学的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下列科目的飞行考试:
  1.针对基础和经验及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2.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3.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4.明确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证明程序;
  5.正确分析和纠正飞行学员常见飞行偏差;
  6.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二)对本条(一)要求给予飞行教学的教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飞行教员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2.滑翔机教员已完成教学飞行80小时以上。
  第八十条 〔飞行教员记录〕
  (一)飞行教员均应在接受其飞行或地面教学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并注明给予教学的时间、数量、日期和内容。另外,在飞行教员记录本或单独文件中记录下列内容:
  1.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飞行学员合格证签字而授予单飞权利的每个人姓名。记录必须包括每次签字的型别和日期。
  2.出具证明让其参加笔试、飞行考试的每个人姓名,包括考试的种类,签署证明的日期和考试的结果。
  (二)本条要求的记录必须由飞行教员单独地或在其记录本中保存至少三年。
  第八十一条 〔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相应等级;
  (二)至少在所申请等级相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上担任机长飞行15小时;
  (三)通过了本章对于颁发所申请等级飞行教员合格证规定的笔试和飞行考试。
  第八十二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一)飞行教员在其教员合格证和等级的限制之内,有下列权利;
  1.根据驾驶员等级,给予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规定的飞行教学;
  2.给予本规则颁发驾驶执照和等级所规定的地面教学和自学辅导;
  3.对符合第七十九条(二)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可给予本章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和等级申请人所规定的地面与飞行教学;
  4.初始单飞或转场飞行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5.持有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执照的飞行教员,可在相应执照的权限中监视见习正驾驶,完成机长工作和职能的飞行。
  (二)飞行教员在其教员合格证的限制之内,有下列权利:
  1.根据第四十二条(二)和(四)及第四十四条(四),批准其给予教学的飞行学员,实施单飞或转场单飞,或担任必需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的飞行;
  2.根据第四十二条,批准其给予教学的飞行学员一次或重复单飞;
  3.根据第四十四条(四)由其签署飞行学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其审查了该飞行学员的转场单飞准备和飞行前计划,并认为在其列入记录本中的条件下适于安全单飞;
  4.根据第四十五条,批准其给予教学的飞行学员在航站管制区或在航站控制区内的机场单飞;
  5.经其考试过的驾驶员或飞行教员,应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本部要求的笔试或飞行考试;
  6.根据第七十九条要求,完成了对飞行教员合格证申请人的考试,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飞行考试。
  7.带旋翼机与直升机等级的飞行教员可给予已进行飞行教学的飞行学员签署批准该学员在单座自转旋翼机实施单飞和转场飞行。
  第八十三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一)教学小时数
  连续24小时期间,飞行教员实施飞行教学不得超过8小时。
  (二)等级
  不得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合格证中未获得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教学。
  (三)初始单飞
  飞行学员未完成规定的飞行教学,飞行教员不得在飞行学员合格证上签字,授予初始单飞和转场单飞。
  (四)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
  1.飞行教员未给予飞行学员飞行教学,不得在飞行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学员单飞。
  2.飞行教员审查了飞行学员的飞行准备、计划、设备和拟用的程序,认为该学员未作好准备,不得在飞行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转场飞行。
  3.飞行教员未给予飞行学员地面和飞行教学,不得在飞行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在航站管制区或在航站管制区机场单飞。
  (五)多发飞机或直升机的教学
  在相应的该飞机或直升机上担任机长飞行时间少于10小时,飞行教员不得在多发飞机或直升机上教学。
  (六)Ⅱ类或Ⅲ类运行的教学
  在相应的航空器上没有完成Ⅱ类或Ⅲ类运行的训练,不得进行Ⅱ类或Ⅲ类运行的教学。
  第八十四条 〔飞行教员合格证的更新〕
  飞行教员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如果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申请更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证明其是一个合格的飞行教员,可以申请更换成新的飞行教员合格证。
  (二)飞行教员申请更新合格证前90天之内,成功地完成了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包括不少于24小时的地面或飞行教学(或两者兼有)。达到要求后,可向局方申请更换成新的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八十五条 〔飞行教员合格证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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