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飞行学员为取得夜间飞行权利,还必须了解夜间飞行程序,包括起飞、着陆、复飞和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
3.旋翼机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高标高场地起飞和进近着陆程序;
(2)大下滑角和小下滑角进近到着陆悬停;
(3)快速减速(仅适用于直升机);
(4)使用无线电设备做目视飞行规则(VFR)条件下飞行和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的方法。
4.滑翔机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离地高度至少600米不参考高度表完成着陆;
(2)有利于长途滑翔天气条件的识别;
(3)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
5.飞艇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在过热和高高度下,气体压力的控制;
(2)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飞艇。
6.自由气球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必须完成本条(二)款1的相应动作和程序。
(三)飞行学员航行和转场单飞条件:
1.飞行学员合格证上必须有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该学员已在所飞航空器类别和型别所规定的动作和程序上,按本条要求接受了飞行教学,并达到教学要求。
2.飞行学员已做好航行和转场单飞的计划和准备,飞行教员经过检查,确认该学员能安全飞行,并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
3.对于距出发点不超过100公里的特定航线往返单飞,必须给予该学员本航线两个方向的飞行教学,包括在所用机场起飞和着陆的教学,并且规定了飞行的条件后,方可签署飞行经历记录本批准这种飞行。
第四十五条 〔在航站管制区和在航站管制区内机场的单飞〕
(一)飞行学员在航站管制区空域中单飞的条件:
1.该飞行学员已由飞行教员进行了有关该航站管制区的地面和飞行教学;
2.该飞行学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已由给予飞行教学的飞行教员在前90天之内签字,批准在该航站管制区实施单飞;
3.飞行教员确认,该飞行学员在航站管制区内单飞能保证飞行安全。
(二)飞行学员在航站管制区内的机场单飞条件:
1.该学员已由飞行教员进行了在该机场操作的地面和飞行教学;
2.飞行学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已由给予飞行教学的教员在前90天之内签字,批准在该机场实施单飞;
3.飞行教员确认,该飞行学员在航站管制区内机场单飞能保证飞行安全。
第五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四十六条 〔适用范围〕
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权限和一般运行规则,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七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7周岁,但是,仅申请自由气球或滑翔机等级者,至少年满16周岁,飞机和旋翼机类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说、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否则,其执照上应签注必要的限制;
(四)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五)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要求,并通过了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应的航空理论笔试和飞行考试;
(七)对于航空器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驾驶员,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在1998年1月1日前必须取得局方统一英语考试合格证,达到正常飞行英语通话水平。
第四十八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出示书面材料,证明已完成所申请航空器等级下列相应科目的教学或自学课程:
(一)适用于私用驾驶员权限和飞行操作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二)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三)飞行前准备和程序;
(四)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五)基础空气动力学,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基本原理和相应的飞行原理;
(六)领航,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七)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高度运行;
(八)重量和平衡,包括计算以及重量和平衡对飞行特性的重要性和影响;
(九)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重大关系和影响;
(十)适合于相应航空器的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紧急程序;
(十一)航空医学因素;
(十二)对于滑翔机的操作,包括地面和飞机牵引程序、信号和安全措施;
(十三)对于飞艇的操作,包括以自由气球式飞行,过热的影响和正、负升力;
(十四)对于自由气球的操作,包括气体和热空气充气系统。
第四十九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其飞行记录本上有给予飞行教学的教员签字,认为他作为私用驾驶员能胜任这些操作。
(一)飞机驾驶员: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线检查,飞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3.参考地面目标的机动飞行;
4.在临界小速度上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及失速;
5.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侧风、短场和松软机场的起飞与着陆,以及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6.只参照仪表操纵飞机机动飞行,包括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或雷达指令的下降和上升;
7.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8.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
9.对于多发或水上飞机的操作;
10.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和设备故障;
11.超轻型飞机驾驶员,还必须进行下列操作:
(1)飞机、发动机的安装、拆卸和油料配置;
(2)高度50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3)关闭发动机后的转变、下滑和着陆的操纵方法;
(4)在野外松软的短小机场起飞和着陆。
(二)直升机驾驶员: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起飞线检查,直升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悬停、空中飞移和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3.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包括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颠簸;
4.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5.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起飞和着陆,在受限制的区域和突出物顶上的操作,快速减速,在斜坡上着陆,高标高起飞和滑跑着陆,大功率起飞和高进近着陆;
6.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
7.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设备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下降并恢复功率悬停。
(三)自转旋翼机驾驶员:
1.飞行前操作,包括起飞线检查、自转旋翼机勤务工作,重量和平衡计算,动力装置和航空器各系统的使用;
2.参考地面机动飞行;
3.以临界小空速机动飞行,判断并改出在小空速的大下降率;
4.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包括防撞措施和无线电通信程序;
5.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转场飞行;
6.应急程序,包括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四)滑翔机驾驶员:
1.飞行前操作,包括安装、拆卸以及起飞线检查;
2.地面(自动或绞盘车)牵引或飞机牵引(申请人执照所限制的牵引)的飞行;
3.精确机动飞行,包括两个方向的大坡度转弯和盘旋;
4.正确使用滑翔机临界性能速度;
5.在临界小空速上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或从转弯飞行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6.准确进近和着陆,滑翔机滑跑停止后,机头必须停在前后距离为60米的限定范围内。
(五)飞艇驾驶员:
1.地面操作,包括系留、装配和飞行前准备;
2.以正静升力和负静升力起飞与着陆,双向无线电的使用及防撞措施;
3.平直飞行、上升、转弯和下降;
4.精确机动飞行;
5.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航行;
6.模拟的应急情况,包括设备、气体活门故障和发动机失去功率。
(六)自由气球驾驶员:
1.装配和系留,包括吊舱、燃烧器的安装,以及吊舱或燃烧器的更换;
2.在有机载加热器的气球上,燃烧器的操作使用;
3.上升、下降和着陆的操作;
4.应急操作,包括放气裂幅拉索的使用(可模拟)。
第五十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有40小时(超轻型飞机3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其中飞行教学和单飞时间分别为20小时(超轻型飞机分别为15小时)的飞行经历。
(一)由飞行教员进行的飞行教学必须至少包括:
1.3小时的转场飞行;
2.3小时的夜间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否则,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3小时为考试作准备的飞行时间。
(二)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1.10小时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2.10小时的转场飞行,每次飞行都应在距初始起飞点100公里以外的地点着陆。必须有一次总距离至少540公里、3个着陆地点、有一点至少距初始起飞点200公里的飞行;
3.超轻型飞机驾驶员必须有3次在距起飞机场超过50公里的另一机场着陆的转场飞行;
4.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3次起飞和全停着陆(未装备双向无线电通话设备的超轻型飞机除外)。
第五十一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一)直升机驾驶员
直升机驾驶员必须在航空器上有4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其中飞行教学单飞时间分别为20小时的飞行经历。
1.由飞行教员进行的飞行教学时间中有15小时必须在直升机上进行,至少包括:
(1)3小时转场飞行;
(2)3小时夜间飞行,包括10次起落航线飞行,否则,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3小时为考试作准备的飞行时间;
(4)在野外着陆的飞行。
2.单飞时间有15小时必须在直升机上进行,至少包括:
(1)3小时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在3个点着陆,每个点必须距另外两个点均超过50公里的飞行;
(2)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3次起落航线飞行。
(二)自转旋翼机驾驶员
自转旋翼机驾驶员必须在航空器上有4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其中飞行教学和单飞时间分别为20小时的飞行经历。
1.由飞行教员进行的带飞时间中有15小时必须在自转旋翼机上进行,至少包括:
(1)3小时转场飞行;
(2)3小时夜间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否则,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3小时为考试作准备的飞行时间。
2.单飞时间中有10小时必须在自转旋翼机上进行,至少包括:
(1)3小时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在3个点着陆,每个点必须距另外两个点均超过50公里的飞行;
(2)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3次起飞和着陆。
第五十二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飞行经历之一:
(一)70次滑翔机单飞,包括20次完成360度转弯的飞行;
(二)7小时在滑翔机上的单飞,包括35次地面牵引或20次飞机牵引升空的滑翔机飞行;
(三)40小时在滑翔机和单发飞机上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10次完成360度转弯的滑翔机单飞。
第五十三条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一)飞艇驾驶员
飞艇驾驶员必须有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并至少有25小时在飞艇上的飞行时间,其中必须包括5小时在飞艇上行使机长职能的时间。
(二)自由气球驾驶员
1.气体气球或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驾驶员,必须有16小时在自由气球上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其中有6次飞行是在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指导下完成的。至少包括:
(1)在气体气球上每次留空时间至少一小时的2次飞行,或在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每次留空时间至少30分钟的2次飞行;
(2)操作气体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1500米的1次飞行,或操作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1000米的1次飞行;
(3)在自由气球上1次单飞。
2.无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驾驶员,必须有6次在商用自由气球驾驶员指导下的飞行,包括至少1次单飞。
第五十四条 〔私用驾驶员权限〕
(一)根据授权在不以取酬为目的非营业性营运的相应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二)本身是航空器推销员并且至少记录有200小时飞行时间的私用驾驶员,可以担任航空器上机长向买主作飞行表演。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一)如果申请人仅在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通过了飞行考试,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限于在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行使该等级的权利。当执照持有人在气体气球上符合了该等级的驾驶员飞行经历后,此限制可予以撤销。
(二)如果申请人仅在无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通过了飞行考试,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限于在无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行使该等级的权利。当执照持有人符合了有机载加热器的气球或气体气球该等级的驾驶员飞行经历并通过了所要求的考试后,此限制可予以撤销。
第六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五十六条 〔适用范围〕
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权限和运行规则,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七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8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说、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否则,其执照上应签注必要的限制;
(四)具有高中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