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由于本人原因,可以自愿放弃该证,但必须提交有本人签字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发〕
(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申请人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证件,该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遗失或损坏执照、合格证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永久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有关该执照、合格证颁发的级别、号码、日期和在该证所注明的等级等需要填写的内容。
2.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证件所需费用。
(二)已遗失或损坏按本规则颁发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第三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在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颁发后,增加等级的条件及颁发某些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特殊要求和限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申请人在取得执照、合格证后,为了增加航空器等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类别等级
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必须符合本规则对于颁发与其申请的类别等级权利相应的驾驶员执照的条件,并通过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二)级别等级
申请在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必须出示经飞行教员签署的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申请人已在所申请级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接受了飞行教学,并能胜任其类别等级所适用的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飞行操作,并且必须通过适用于其驾驶员执照和其所申请的航空器级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持有自由气球级别等级者申请飞艇级别等级,必须按照本条(一)的规定,具备申请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的条件。
(三)型别等级
申请型别等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并完成所申请型别等级训练大纲规定的转机型训练;
2.通过飞行考试,取得在所申请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胜任飞行操作的证明;
3.通过仪表等级的飞行考试,取得在所申请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在仪表规则条件下胜任飞行操作的证明。否则必须在其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仅限目视飞行规则(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4.当仪表等级颁发给持有一个以上型别等级者时,对于其没有取得仪表合格性证明的型别等级,应在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仅限目视飞行规则(VFR)”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仪表等级条件〕
申请取得飞机或直升机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等级,并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地面教学内容
仪表等级笔试的申请人,必须已接受地面教学,或已进行有记录的自学,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民航总局关于仪表飞行的有关规定、仪表飞行规则(IFR)、 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程序和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等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的使用;
3.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使用,以及根据这些信息和对天气情况的观测,预测天气趋势的要点;
4.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如何安全有效的操作相应的飞机或直升机。
(二)飞机仪表飞行教学与技能
申请仪表等级飞行考试,必须出示由飞行教员签署的书面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在飞机上接受了下列仪表飞行操作的教学,并胜任每项飞行操作:
1.仅按仪表操作飞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仪(ADF)系统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序;
3.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至公布的最低标准(使用ADF和ILS的教学可在仪表地面训练器上进行,使用ILS下滑道的教学可在机载的ILS模拟练习器上进行);
4.在模拟或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应包括一次至少为470公里航程的飞行,其中应含有在不同的机场进行的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5.模拟的应急情况包括: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设备或仪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发动机停车(如使用多发飞机)以及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
(三)直升机仪表飞行教学与技能
申请仪表等级飞行考试,必须出示飞行教员签署的飞行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在直升机上接受了下列仪表飞行操作的教学,并胜任每项飞行操作:
1.仅按仪表操纵直升机并准确完成直升机的机动飞行。
2.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ADF)系统进行仪表规则(IFR)飞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指令和程序。
3.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仪表进近至公布的最低标准(使用ADF和ILS系统的教学可在仪表地面训练器上进行,使用ILS下滑道的教学可在机载的ILS模拟练习器上进行。)
4.在模拟的或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空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转场飞行,应包括一次至少为200公里的飞行,其中应含有在不同的机场进行的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5.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应急情况包括:设备故障、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场备降。
(四)飞行经历要求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至少具有下列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1.总共125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是在有动力航空器上转场飞行中(除了持飞行学员合格证外)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每次转场飞行必须在距起始出发点100公里外的一点着陆。
2.40小时模拟或实际的仪表飞行时间,其中在局方认可的仪表地面训练器上由教员进行仪表教学的时间不超过20小时。
3.由飞行教员给予仪表飞行教学的时间15小时,包括至少5小时在相应的飞机或直升机上进行。
(五)笔试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笔试,笔试内容与本条(一)要求的地面教学内容相同。
(六)飞行考试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的飞行考试。考试必须包括由实施考试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选定的仪表飞行程序,以确定申请人能否胜任完成本条(二)或(三)要求教学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操作。
第三十二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条件〕
(一)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必须持有:
1.驾驶员执照并带有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该航空器型号的型别等级。
(二)飞行经历
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申请人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担任机长在目视飞行规则(VFR)条件下夜间飞行时间50小时;
2.实际的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75小时,其中模拟训练器时间不超过25小时;
3.担任机长转场飞行时间250小时。
本条(二)1和2规定的夜间和仪表飞行时间,也可用于满足(二)3的条件。
(三)必需的飞行考试
1.下列人员必须通过飞行考试:
(1)申请颁发或更新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
(2)申请增加另一型号航空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
2.为了取得参加飞行考试的资格,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一)的条件。如果在本次考试前12个月以内有一次没有通过包括Ⅱ类或Ⅲ类运行的考试,还必须符合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1)本规则二十四条(二)3的要求;
(2)在本次考试前6个月内至少完成6次(包括人工操作3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并且是在拟飞行考试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在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最低着陆高度。但是,这些进近无需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本条(三)2(2)的飞行时间可用于满足(三)2(1)的条件。
3.为符合(三)2(2)款要求的各次进近,必须在与所申请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相同的航空器上或合格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该模拟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的航空器相同的类别、级别和型别;
(2)是按照运营飞行规定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的;
(3)进近按适用要求可以飞至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警戒高和决断高。
(四)飞行考试程序
1.申请人必须通过口试证明具有下列知识:
(1)着陆所需距离的计算;
(2)决断高的判别;
(3)失去进近条件后复飞的程序和利用姿态引导系统的技术;
(4)跑道视程(RVR)及其使用和限制;
(5)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及其可用性或限制;
(6)低跑道视程(RVR)情况下,最后进近期间从仪表飞行转入目视飞行有关的程序和技术;
(7)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8)仪表着陆系统(ILS)和距道灯光系统的特性和限制;
(9)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器(包括轨分离型),自动油门系统和其他必需Ⅱ类或Ⅲ类设备的特性和限制;
(10)Ⅱ类或Ⅲ类进近期间副驾驶的职责;
(11)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2.飞行考试必须在符合民航总局有关Ⅱ类或Ⅲ类仪表标准要求的航空器上进行。考试包括至少两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30米,其中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复飞。所以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但是,如装有经批准的自动进近耦合器,则至少一次进近必须人工操纵。对于具有一台发动机停车后实施失去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必须在到达中指点标或近台之前将一台发动机置于慢车或零推力实施复飞,所要求的飞行动作必须只按仪表并在持有该航空器等级的副驾驶配合下完成。
(五)对于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还应增加下列口试内容:
1.根据适用情况,确定和察知警戒高或决断高,包括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2.根据适用情况,在到达警戒高或决断高之前及达到之后,察知并恰当地对所遇到的重要失效作出反应;
3.使用计算的或固定的姿态引导显示器所进行的中断进近程序和技术,预期的(视适用情况)按人工复飞或自动复飞及其与起始高度相关的高度损失;
4.跑道视程的限制,包括确定起管制作用的跑道视程和所需的跑道视程测量仪;
5.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它们的可得性或限制,以及在减小的跑道视程读数下它们通常可被辨认时的航空器所处高度,包括:
(1)在进近、改平和滑跑中,条件非预期的恶化到小于最低跑道视程;
(2)当在天气最低条件下,说明预期的目视参照物;
(3)在能见度处于或高于着陆最低值时,在进近中目视参照物的预期顺序。
6.察知允许的航空器位置极限和在进近、改平,以及(如果适用)在滑跑中对飞行航径跟踪;
7.视适用情况,对机载或地面系统故障或异常,特别是在过了警戒高之后的故障或异常的察知和反应。
(六)对于Ⅲ类仪表运行的申请人,还应增加下列飞行考试内容:
1.飞行考试必须在一架符合Ⅲ类运行有关要求的航空器上进行。
2.考试由至少两次飞至低到地面之上30米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非常低的复飞动作中会造成接地的高度起始的中断进近。
3.所有的进近必须用合格的自动着陆系统或经批准的着陆系统进近。
4.对于有单发中断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必须有一次进近在到达中指点标或外指点标之前使一台发动机(如适用,该发必须是关键发动机)定在慢车或零推力位置下的中断进近。
5.对基于使用“故障-消极”滑跑控制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目视和仪表参照物组合进行的至少一次人工滑跑。此动作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用“故障-消极”脱开滑跑控制系统起始:
(1)在主起落架接地后;
(2)在前起落架接地前;
(3)在允许在跑道上安全着陆的最不利的侧向接地位移的有代表的条件下;
(4)在Ⅲb类运行中预料的气象条件下。
第三十三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一)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如果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必须具有下列飞行经历之一:
1.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驾驶员飞行时间;
2.200小时在有动力或其他航空器上驾驶员飞行时间。
(二)已完成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中记入:
1.飞行记录本上有给予飞行教学的教员签字,证明已接受了地面和飞行教学,熟悉安全牵引滑翔机必需的技术和程序,包括牵引速度限制、应急程序、使用的信号和最大坡度。
2.在一名符合本条要求驾驶员陪同下,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唯一操纵者至少3次飞行,陪同的驾驶员是已经符合本条要求的,并且已完成和记录担任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至少10次飞行;或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唯一操纵者至少3次模拟的牵引飞行(由符合本条要求的驾驶员陪同),并且在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上作为驾驶员或观察员至少3次飞行。
(三)在过去12个月之内,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符合本条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完成至少3次实际或模拟的滑翔机牵引;
2.作为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机长完成至少3次飞行。
第三十四条 〔合格飞行院校的毕业生的特殊规定〕
(一)在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飞行院校毕业的毕业生,可取得相应的执照和等级。
(二)合格飞行院校的毕业生,如果在其毕业日期后60天之内出示其毕业证明,则认为该毕业生符合本规则适用的航空经历的条件。
(三)合格飞行院校的毕业生,在其毕业后60天内申请执照或等级,则认为该申请人符合适用于该执照或等级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的特殊规定〕
(一)一般要求
1.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申请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必须符合本条适用条件,方可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
2.申请人必须出示原始技术档案,证明其飞行经历、个人简历、技术等级以及是否曾经停飞、停飞的原因和时间等,否则,拒绝接受其申请。
3.申请人必须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