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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2.毕业于为期至少2年的航空器和航空器发动机维护方面的专业航空训练课程(其中至少6个月是在维护多发航空器,其单台发动机额定功率至少为800匹马力,或者对于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航空器,具有与之相当的推力),并且在飞行机械员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时飞行训练。
  3.取得了学院、大学或工程学校航空、电气或机械工程学位;在维护多发航空器方面至少有6个月的实际经历,而该航空器单台发动机的额定功率至少为800匹马力;或者对于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航空器,具有与之相当的推力;并且在飞行机械员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时飞行训练。
  4.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并且在飞行机械员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时飞行训练。
  5.在运输类飞机上(或在至少具有两台发动机,并且重量和马力至少相当的军用飞机上)担任机长,或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完成机长职能的见习正驾驶飞行时间不少于200小时。
  6.作为飞行机械员的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7.在申请前90天内,成功地完成了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经批准的飞行机械员地面和飞行训练课程。
  第二十九条 〔技能要求〕
  (一)申请具有某一级别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所申请等级相应级别的航空器上,通过飞行机械员职位的飞行考试。该考试只能在第二十八条(一)规定的航空器上进行。
  (二)申请人必须:
  1.能令人满意地完成飞行前检查、加注、起动、起飞前和着陆后程序;
  2.能令人满意地在飞行中完成与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系统及各附件有关的正常职责和程序;
  3.在飞行中,在模拟机上,或在经批准的飞行机械员训练设备上,能完成应急职责和程序、正确判断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各系统和各附件的故障,并采取合适的措施。
  第三十条 〔飞行机械员课程〕
  要求批准其飞行机械员课程的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请求批准的文件,同时必须提交每种课程大纲各三份,设施与设备的说明,教员及其资格的清单。飞行机械员课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二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一)持合格证的飞行机械学员可在飞行机械教员监视下进行飞行训练。
  (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
  1.具备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一)至(五)中所规定的条件;
  2.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知识要求,并通过了地面课程的笔试。
  第三十二条 〔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持执照飞行至少400小时的飞行机械员,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进行的笔试和实践考试,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一)对学员进行飞行前讲解和飞行后讲评;
  (二)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在飞行中常见的错误并进行示范;
  (三)评估学员飞行完成情况;
  (四)教员职责和出具证明的程序;
  (五)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六)课堂授课技能。

第五章 飞行通信员

  第三十三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大专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知识、经历和技术认可的等效水平;
  (四)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普通话,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按批准的训练课程大纲完成了执照上所申请机型的地面训练课程和飞行训练课程;
  (七)符合本章知识要求、经历要求和技能要求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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