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本规则第十九条(一)至(五)中所规定的条件;
2.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知识要求,并通过了地面课程的笔试。
第二十五条 〔领航教员合格证〕
持执照飞行至少400小时,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的笔试和实践考试,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领航教员合格证:
(一)制定授课计划;
(二)课堂授课计划;
(三)对学员进行飞行前讲解和飞行后讲评;
(四)纠正学员在飞行中常见的偏差并进行示范;
(五)评估学员飞行完成情况;
(六)对学员出具必须的签字和证明。
第四章 飞行机械员
第二十六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否则在其执照、合格证上签注适当的限制;
(四)大专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知识与技术认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本规则相应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知识要求〕
(一)飞行机械员要取得执照、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1.民航有关规章和适用于飞行机械员职务的规定;
2.飞行原理和空气动力学;
3.与发动机工作有关的基础气象学;
4.重心计算;
(二)初次申请颁发或申请增加飞行机械员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下列内容笔试:
1.飞行前准备;
2.飞机设备;
3.飞机各系统;
4.飞机装载;
5.与限制有关的飞机程序和发动机使用;
6.正常操作程序;
7.应急程序;
8.有关发动机使用与燃油消耗的数学计算。
(三)在参加本条(一)、(二)所规定的笔试前,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出示书面材料,证明其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要求的经历。但是,在取得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飞行训练前,可以参加笔试。
(四)飞行机械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在参加飞行的24个月前,已通过本条(一)、(二)所规定的笔试。但是,该限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
1.该申请人:
(1)在其通过笔试后的24个月内,曾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或机械员,并且在飞行考试时仍在担任其职务;
(2)已完成初始训练,而且已完成转机型或升级训练;
(3)符合规定的定期复训或符合近期经历要求;
2.在其通过笔试后的第24个月内,申请人参加了中国军用航空器的飞行机械员或维护训练大纲训练;
(五)当局方授权给审定合格的训练部门已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时,可作为训练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提供笔试,以符合本条(二)有关增加等级的考试要求。
(六)飞行机械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与其所申请的航空器等级相适应的外语水平。并熟悉所飞机型的语音及显示警告。
第二十八条 〔经历要求〕
(一)除本规则另有特别规定外,用于满足本条(二)经历要求的飞行时间必须在下述航空器上获得:
1.按有关航空器合格审定要求,在飞行机械员为机组必需成员的航空器上。
2.至少有三台发动机的航空器,每台发动机的额定功率至少800匹马力或与之相当的涡轮动力发动机推力。
(二)申请某一级别等级的飞行机械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所申请的级别等级,提交下列经历之一的证明文件:
1.至少有三年航空器和航空器发动机维护方面的多种实际经历(其中至少一年是维护多发航空器,其单台发动机额定功率至少为800匹马力,或者对于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航空器,具有与之相当的推力),并且在飞行机械员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时飞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