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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一)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为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期满日期结束时;
  2.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时;
  3.收到所申请执照被拒发的通知时。
  第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
  1.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的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2.依据外国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二)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在其期满前一直有效,如果局方认为教员的教学记录证明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员,可以申请更换成新的教员合格证。
  (三)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一)按本规则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或申请增加等级,申请人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其等级签注在执照上。
  (三)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等级。
  2.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
  (四)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执照和等级。
  2.合格证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合格证。
  第九条 〔考试程序〕
  (一)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均由局方指定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每项笔试的最低通过成绩是80分(百分制)。飞行考试每个项目分别评分,并给予总体评分和评语,最低通过成绩为4分(5分制)。
  (三)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考
  1.当执照的申请人没有通过该执照所要求的笔试或飞行考试时,可以申请补考,但应:
  (1)在那次考试不合格之日起30日以后申请;
  (2)如在上述30日到期之前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由持合格证教员或局方批准的任何其他有资格人员签署的书面记录,证明他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补课,并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2.为满足本条(三)1.(2)的要求,由持合格证教员签署的书面记录,对于笔试和飞行考试都是可以接受的;由其余有资格人员签署的书面记录,仅限于笔试时可以接受。
  3.飞行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课必须在航线飞行中实施。
  第十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一)用于符合本规则对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所要求的条件,必须有飞行经历记录本可靠的记录来证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格式由局方规定,由个人填写、经教员或经批准的人员签字并由个人保存。
  (二)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
  应根据每次飞行的科目或项目和本专业的需要选择填写下列内容:
  1.一般项目:
  (1)日期;
  (2)总飞行时间;
  (3)地点或起点和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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