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
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
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 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 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