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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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