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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承运人应当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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