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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
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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