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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暂住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总局 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暂住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1日)


民航各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事业发展迅速,机场改建、扩建任务繁重,机场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日益增多,流动从业人员大幅度上升,暂住人口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做好机场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确保民航空地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范围内的暂住人口,经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后,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民航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管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二、凡民航机场范围内暂住人口的审查登记、日常管理以及《暂住证》的核发,由民航公安机关代为实施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后,交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保管使用,加盖民航公安机关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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