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工作的程序和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制作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监察规定也确立了六项土地监察工作制度: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既要在土地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和健全这六项制度,更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并施行如下几项制度:
①听证制度。土地管理部门在作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由当事人就地保存。
③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土地监察队伍进行,而对案件的初审则应由土地监察机构进行;处罚决定应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后,以土地管理部门名义作出。
④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不能同时收缴罚款,而应当由国家规定的机构收缴,以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监察队伍人员的工资、业务经费应请同级政府予以解决。
⑤土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失和错误行为追究责任,以建立完善土地管理机构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⑥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要把贯彻
行政处罚法和实施《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结合起来。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案件查处办法),从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入手,规范了办案程序,强化了执法制约机构。案件查处办法虽然先于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但是其所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仍在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施案件查处办法,有利于
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贯彻施行
行政处罚法,抓好案件查处办法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及时、准确、稳妥地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