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并切实做好实施该法的准备工作。要通知学习,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地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
二、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种类、幅度、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抓紧对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在清理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是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如果发现与
行政处罚法不符合的,应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继续有效。
各地清理土地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应于今年9月底前结束;修订规章的工作,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依法规范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为此,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都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政府抓好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的工作。禁止土地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即土地监察处、科、股,下同)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作法,一律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地位。同时,要依法理顺、规范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伍(土地监察大队、中队、小队,下同)的关系,划定各自的职责。土地监察机构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机构,享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颁布施行的《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监察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土地监察队伍的职责,应当是受本级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进行外勤巡视检查;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一些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