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
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颁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登记自动化管理的需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格及封面颜色见样本(另发)。证书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新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记载内容及格式不变,证书规格及封面颜色作适当调整(见样本,另发)。
二、新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规格为16开,其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三、土地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表、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参照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表、卡的种类,按新版土地登记卡的记载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印制。
四、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地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
已经使用的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在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已经印刷的空白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
五、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