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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失效]

  七、确认申请报告首先由原土地使用者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向有确认权的省级或国家土地管理局转报,企业主管机关与确认机关同级的,确认申请由其主管机关转报;其他的由确认机关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转报。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申请文件;
  2.土地估价报告;
  3.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4.公司设立或改组股份制的批准文件及相应方案;
  5.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或经鉴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等。
  八、确认机关收到确认申请后,应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凡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批复,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补充说明、修改估价报告、重新评估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修改土地估价报告或重新评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重新进行审核和确认。
  九、确认机关对土地估价结果审核合格的基本标准为:
  1.承担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所评估的业务符合其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中规定的从业范围,土地估价机构的选择、委托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土地估价报告必须经上款所指估价机构中两名以上在册土地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证书号;
  3.申请确认的土地必须经过土地登记,并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报告中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的表述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书中有关内容一致;
  4.《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估价报告规模格式(1996)》的规定;
  5.《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所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可靠,评估方法运用正确、合理,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
  6.土地估价结果正确,符合当地的地价水平。
  十、确认机关下达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批复应明确以下内容:
  1.确认对象的土地使用者、权属状况、位置、用途、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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