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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8.新建、扩建、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车间,必须符合GMP要求,并经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GMP审查,合格后方可申办生产。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字(1995)第372号下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资格审查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力量,对保健药品的生产及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行业管理,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对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擅自销售精神药品的单位,要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凡是将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经营部承包给个人经营,出租转让发票及其他合法票证、“合格证”等方式进行违法药品经营活动的;或把药品销售给非法的生产经营者、非法医疗机构或者从非法的生产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的;在中药材市场设摊点经营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和需经炮制加工的中药饮片以及国家禁止销售的药品;工商企业办事处直接经营药品活动;生产企业销售本厂以外的药品等违反《药品管理法》、国务院《紧急通知》和国办14号文件规定的,都必须在6月30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做出处罚,直至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
  对医疗机构生产的制剂上市,个体诊所卖药,地方卫生部门联购分销进行变相经营的,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予以制止,对各种形式的“招标”买药活动及利用“准销证”的形式进行封锁等行为予以抵制。
  三、狠刹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风,在全行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当前,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群众的用药安全,有的已构成犯罪,必须花大力气予以治理。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把纠正回扣不正之风,狠抓药品购销活动中的行贿、索贿违法行为和以回扣进行诱购诱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决按照国办14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分三个阶段进行整顿。即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协助执法机关重点检查,坚决禁止回扣行为,严格规范折扣行为,对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以及通过行贿手段诱购等违法案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自查和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内部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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