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实施说明
(1996年3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一、进入中国市场的任何一种医疗器械产品须由产品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中国政府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产品市场准入申请。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认可形式及标志全部采用全国统一的注册证书和注册号。
(一)医疗器械产品是一种售前须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审查的工业产品,不论是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还是中国境外企业生产但拟进入中国市场的医疗器械,其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产品销售前向中国政府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书及注册标志。
(二)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认可形式是注册证书。
(三)医疗器械产品在市场销售的识别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X1药器监(X2)XX3第X4XX5XXX6号
其中:
X1--注册受理机构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X2--注册类别(试(试产),准(准产),进(进口))
XX3--注册年份(取年份的后二位)
X4--注册产品分类号
XX5--产品试产终止的年份(试产注册)
产品品种编码号(准产注册)
XXX6--注册流水号
在进口产品注册(境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注册)时
X4XX5XXX6--统为进口产品注册流水号
(四)产品注册的识别标志应当标在产品铭牌,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文件首页右上角。
(五)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自用的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及境内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组织一次性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可免于注册,但上述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六)国家医药管理局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公布已经注册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和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