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试用的项目内容;
(2)临床试用背景;
(3)临床试用人和其他参加者姓名、资历和任职部门;
(4)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分析;
(5)临床试用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的理由;
(6)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
(7)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以及统计处理方法;
(8)副作用预测及事前应采取的措施。
十一、临床试用方案由临床试用人和临床试用委托人协商制定后,需接受临床试用人所在医院学术委员会或临床试用的管理部门审查,在审查时,临床试用人应着重说明:
(1)项目科学价值的评价;
(2)可能影响病人健康状况的概述;
(3)可能产生的危害、推荐的防范方法和辅助工具的评价;
(4)对副作用的预见及评估;
(5)临床试用的监督方法,以及临床试用人的资格和经验;
(6)推荐的协议程序及说明;
(7)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十二、临床试用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试用人和委托人应签署临床试用协议。
临床试用方案和临床试用协议,应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十三、临床试用期:
对一般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用期及病例数不作统一规定,由临床试用人、委托人根据该产品的性能特点、治疗(诊断)机理合理确定,但对以下产品应有参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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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短│最少病│参与试用 │
│ │试用期│例数量│的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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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源植入人体的器械 │1年 │20 │ 20 │
├────────────────────┼───┼───┼─────┤
│ 无源植入人体的器械 │1年 │50 │ 50 │
├────────────────────┼───┼───┼─────┤
│ 放射性诊断器械 │半年 │3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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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孕器械 │1年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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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治疗器械 │1年 │1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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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源治疗器械 │3个月 │3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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