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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支付修理费用的规定。
  2.销售者负责产品修理业务的,由生产者一次按照购销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拨给销售者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可以是货币、实物等。具体支付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3.销售者委托或指定修理者负责产品修理的,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约定。
  4.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负责产品修理或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修理费用由生产者直接提供。
  5.“专款专用”,是指修理费用要全部用于免费为消费者修理产品的业务,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后,其三包责任的规定。
  2.“国家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解决三包纠纷的规定。
  2.发生三包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通过申诉、仲裁或起诉解决三包纠纷的规定。
  2.申诉、仲裁或起诉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3.仲裁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由消费者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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