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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4.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5.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6.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7.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出售后7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2.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3.“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4.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2.产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或修理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3.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销售者为消费者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5.“性能故障”的释义同第九条第3点。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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