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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产品范围的规定。
  2.本规定调整的产品范围,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形式逐批公布。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3.本规定中所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及本行业产品的三包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指标要求的规定。
  2.本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指标、期限、要求,是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
  3.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的三包责任,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诺承担三包责任。
  4.未列入本规定目录的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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