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制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3.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4.本规定所称生产者、销售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生产、销售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行为的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
5.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依据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担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修理业务,并承担本规定修理者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