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审办发[199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
(1997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