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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金发[1997]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以上两个实施办法,提出审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审计内容的规定进行审计,并提高审计深度。
  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应结合运用帐户入手审计的方法进行,注意查清中央银行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和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情况。
  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应以资产质量作为审计重点,通过必要的延伸审计,摸清信贷资产质量的基本情况。今年下半年对农行审计,要求延伸到部分基层单位。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的定性与处理,应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
  三、凡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必须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结构、贷款质量、支付能力、损益真实性和内部控制的状况,有关审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应与审计结果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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