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帐”、“停帐”,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海关审查核实其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理结案后,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停止开设台帐”,银行据此联系单对“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的台帐予以销帐,同时停止办理新台帐开设手续,作“关闭台帐”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
海关应及时将上述有走私违法行为及关闭台帐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的情况通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并书面通知海关和银行。
第九条 关闭银行台帐帐户的单位或企业,如外经贸主管部门恢复该单位或企业的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应及时通知海关和银行。海关凭外经营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其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同时据此恢复为该企业开设新的台帐业务。
第十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正常开设台帐”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挂帐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均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负责送交相应的中国银行、主管海关。
第十一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停止办理台帐”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停帐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由主管海关、中国银行于每周末(节假日除外)送交对方。
第十二条 海关对合同的核销以及银行对台帐的销帐等处理情况,海关与中国银行均实行每月对帐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暑、中国银行共同制定,各主管海关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应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应及时反馈,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
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三
│ 兹有 (4) 合同号: (5) │联
│ │
│ 开展加工贸易,需在你行开设保证金台帐,请审核办理。 │银
├─────────┬─────────┬─────────────┤行
│ 台帐核销期限 │ (6) │ 海关 │留
├─────────┼─────────┤ (盖章) │存
│ 台帐金额 │ (7)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
,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
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一
│ 兹有 (4) 合同号: (5) │联
│ │
│ 已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 │
│ │
│ 因故发生合同变更,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变更手续。 │
├─────────┬─────────┬─────────────┤海
│ 台帐核销期限 │ (7) │ 海关 │关
├─────────┼─────────┤ (盖章) │留
│ 台帐金额 │ (8) │ 年 月 日 │存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
,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
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联
│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海
│ 备 │ 结案情况 │ (7) │ 海关 │关
│ ├─────────┼──────┤ (盖章) │留
│ │ 未结案原因 │ (8) │ │存
│ 注 ├─────────┼──────┤ 年 月 日 │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 (9) │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
,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
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停帐)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联
│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海
│ 备 │ 结案情况 │ (7) │ 海关 │关
│ ├─────────┼──────┤ (盖章) │留
│ │ 未结案原因 │ (8) │ │存
│ 注 ├─────────┼──────┤ 年 月 日 │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 (9) │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
,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
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挂帐)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一
│ 兹有 (4) 合同号: (5) │联
│ │
│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海
│ 备 │ 结案情况 │ (7) │ 海关 │关
│ ├─────────┼──────┤ (盖章) │留
│ │ 未结案原因 │ (8) │ │存
│ 注 ├─────────┼──────┤ 年 月 日 │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