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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
 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 署监[19966]22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经商外经贸部同意,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制订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停帐、挂帐)联系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海关总暑、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
           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顺序实施,加强和规范海关、中国银行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以及银行保证金台帐的销帐工作,根据《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合同的海关核销可分为核销结案、核销未结案两类;保证金台帐的银行销帐相应的可分为正常销帐和挂帐待销、停帐待销。
  “核销结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监监管规定,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核销未结案”是指因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未缴清应纳税款;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正在立案调查;企业倒闭等情况,海关对所登记备案的合同不予结案并继续监管。
  “正常销帐”是指经海关核销结案后,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准予销帐。
  “挂帐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不予销帐,并作挂帐处理。
  “停帐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不予核销,不再开设新的台帐。
  第三条 核销结案可分为正常核销结案和非正常核销结案。正常核销结案即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履行产品出口手续,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以结案。非正常核销结案即未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履行产品出口手续,但经批准补办有关合法手续后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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