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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1997年出版社年检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1997年出版社年检登记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根据我署新出图〔1994〕610号《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现将1997年出版社年检登记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国各图书出版社(1996年批准的新建出版社不参加年检登记)。
  二、年检内容
  1.各出版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出版管理规定,努力做到学习与检查工作相结合,自查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总结经验教训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2.对照新出图〔1994〕610号文件《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中提出的六项办社基本条件,检查办社宗旨、出书方向、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领导班子建设和编辑队伍的培训,以及职工持证上岗情况,总结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特别是出书方面的经验、教训。
  3.总结、检查1995年、1996年遵守国家出版法规以及两年中出书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情况,特别是要检查出版社是否存在买卖书号、超专业分工出书、违反专题报批的有关规定、忽视质量和三审制的管理、总量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年检方法
  1.按照党的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出版方针以及有关的出版管理规定,对照检查总结工作;在学习、检查、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各出版社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当地省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2.出版社总结报告应按前述第二款2、3条要求,写明六项办社基本条件、领导班子建设、编辑队伍培训和1995、1996两年遵守国家出版法规,以及两年出书等情况,并附送1995、1996两年的出书目录(参加考核的优秀、良好出版社除外)。对于不认真年检自查自纠,总结报告简单,敷衍了事,对总量失控,买卖书号,超专业分工,违反专题报批,忽视质量等问题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加重给予处分。
  3.出版社的总结报告经新闻出版署核验批复后,由出版社持批复文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社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军队出版社在总政治部宣传局)办理换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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