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图书购销代理制。省级店和发行所可以建立起一级代理机构;地市级新华书店可以建立二级代理机构。代理的形式分为总代理、分级代理,以及区域代理、分类代理、专项代理等。具有总发行(即一级批发)权的发货店可以承担总代理业务。出版、发行单位开展委托代理和承担代理业务时,可以跨省、地区,实行双向选择。
寄销是一种需要大力推广的形式,有条件的出版社和发货店应积极试行、推广。
鼓励出版社和发货店单独或联合创办读者俱乐部,发展图书直销,开发市场,扩大销售。
图书购销形式可以进行多种探索和选择。无论采取何种购销形式,产、供、销单位都要签定进销合同,并严格履约。
三、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
要加强对图书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保证市场的有序化和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化。
总发行权要掌握在国有出版发行单位手中。除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具有总发行资格的批发实体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总发行活动。出版社和发货店不得向任何不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
对国有书店以外的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此类二级批发单位只限于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城市发展。由新闻出版署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分别核定、下达控制指标,并统一核发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不得下放审批权。二级批发单位要执行批发进场的规定,不得在场外进行交易。
个体零售点的审批由所在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对个体书刊零售,实行售前送审、零售归市制度。
加强对图书征订发行的管理,实行图书征订发行委托书制度,使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委托书。无委托书进行图书的征订发行,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国有书店在图书市场中要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经营,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从出版社、国有发行单位以外的渠道进货。
要加强对图书发行折扣的管理,出版社、发货店对二级批发单位的批发折扣要一致,一般不得低于70%,特殊情况需突破的,报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要加强监督和审计,违反规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切实转换出版社自办发行的观念与机制,促进多出、多发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