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北京地区有关部委(出版社的主管单位)完成对出版社的普查;7月20日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新闻出版署。
8月,新闻出版署进行抽查。
四、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的分级和计算标准
这次图书质量的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我署1992年11月4日下发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新出图〔1992〕1266号)的规定,划分图书编校质量等级。
此外,就文字错误计算标准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1.严格文字错误,知识性、语法逻辑性差错,每处计2个错。
2.文字错(包括错字、别字、倒字、多字、漏字、颠倒、汉语拼音),每处计1个错。
3.标点符号错(明显的标点用错、多用、漏用、引号上下不配套、单双引号混乱),每处计0.5个错;可用逗号也可用顿号、可用分号也可用句号的,不计错。
4.格式错(包括字体、字号用错、起段接排错、外文大小写、注码与注文不配套、页码顺序错等),每处计0.25个错。
检查中若仍有疑难问题,计错标准由检查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并上报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
五、关于上报“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报告”的要求
上报“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并且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的格式,上报每种被检查图书的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全书版面字数、检查字数、出错数、差错率(万分之几)、质量等级和审读员姓名等。
2.检查结果的综合统计:应检查图书品种数、被检查图书品种数;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图书各几种,各占被查图书总数的百分之几。
3.典型事例及差错原因分析。
4.对优质图书的表扬和对不合格图书采取处罚的措施。
5.今后提高图书质量的措施。
六、检查工作的经费问题
普查阶段的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地区有关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抽查阶段的费用,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决。凡经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图书,其检查校对书稿的费用,以实际检查字数,按正常校对的标准,由被检查图书的出版社支付。
这次对教学用书和少儿类图书进行质量检查,是提高全国图书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希望各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结束后,我署将总结和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 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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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书版面字数│ │
│书 名│ ├──────┼──┤
│ │ │ 检查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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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 │ 出错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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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差错率 │ │
│ │ │(万分之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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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 误 │ 正 │ 计错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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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读小 │质量等级评定 │ │ │ │
│组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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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读员: 19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