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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1996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报社:
  为规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行为,保证报纸出版和广告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现对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广告专版系“报纸登记证”登记版数以外临时增出的区域发行的广告专版;
  二、该专版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发行,不得扩大或缩小发行范围;
  三、报社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在出版前一月内由报社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批准并在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出版发行;报社一次最多只能申请增出三个月的地方广告专版;增版印数不足一万者不得出此类广告专版。
  四、该专版印数须与报纸当地发行量一致,并随当日报纸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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