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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 银发[199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一、监控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
  1.───────────────≥8%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核心资本
  2.──────────────≥4%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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