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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失效]

              缴存范围各项外汇存款当季每月末余额之和
  每季应缴纳的存款准备金=───────────────────×2%
                        3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周转帐户。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将外汇存款准备金划至外汇存款准备金周转帐户中。
  第九条 各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应编制“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报告书”,按时划款。同时将上述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以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条 各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后,每季调整一次。缴存或调增应于每季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款项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周转帐户;如调减,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有关银行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应退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划转到有关银行指定的帐户。如缴存或调整的最后一天遇到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各银行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如当季调整金额不足一万美元则不调整,但仍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报告书”。
  第十二条 缴存、补缴和退还外汇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缴存、补缴和退还的金融机构负担。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缴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监管。
  第十五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一般不得动用。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存款支付风险时,有关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动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根据其申请,并报行长批准后,可决定有关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动用其外汇存款准备金,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动用。
  第十六条 各银行如不按照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除如数补缴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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