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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失效]

  六、中国人民银行原授权各商业银行管理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帐户自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取消,原缴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安排使用。
  七、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缴存到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指定帐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各有关商业银行于1997年1月1日之后自主安排使用,原指定帐户相应取消。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应于1997年1月1日后将广东发展银行上缴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本金及剩余利息退还给广东发展银行。
  八、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以其总行为单位进行考核。

附:           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信贷资金的宏观管理,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银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包括:
  (一)个人外汇储蓄存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外汇存款;
  (三)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应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四条 美元存款按原币种计缴,港币存款可按原币种或折成美元计缴,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统一折算成美元计缴。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均按各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折算率》折算。
  第五条 各行外汇存款月末余额以每月末日的会计报表数为准。
  第六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按缴存存款范围的各项外汇存款当季月平均余额的2%计缴。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缴存比例。
  第七条 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为当季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比例。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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