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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七条 银元按普币和稀币两大类分别保管,分别装箱。稀币按版别分类封包,统一装箱。金币、银币按版别、种类分别装箱保管。
  第三十八条 金银的封装采用统一标准的木箱。金银每箱30公斤左右,银元每箱1000枚。箱内要附有“装箱票”,注明种类、毛重、纯重、单价、包数、件数或枚数;箱外应注明实物代号、行号并分别编写顺序号。木箱外两头应用铁腰加固,铁十字铅封。装箱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和满足存储需要的金银库房。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金银收购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经考核评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收购行及个人,上级行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一)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金银收购计划;
  (二)金银验色准确,称量公平,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三)金银的包装、保管、调运符合规定,无差错;
  (四)金银的帐务核算和报表及时、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分支机构,上级行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金银收购计划;
  (二)执行金银收兑制度不够严格,造成经济损失;
  (三)拒收单位和个人交售的符合标准的金银;
  (四)向交售金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出现重大失误、发生较大事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附式一至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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