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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 银发[1996]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加强金银收购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收购管理,增加国家金银储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金银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金银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收购牌价收购金银。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收购金银以“克”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种类、范围

  第六条 收购金银的种类:
  (一)金银条、块、锭等;
  (二)金银币;
  (三)金银制品;
  (四)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金银边角余料。
  第七条 收购金银的范围:
  (一)矿产和冶炼副产金银(厂矿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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