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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 对经理国家金库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 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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