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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失效]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让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 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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