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第一批人民银行系统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
(1996年8月1日 银发[1996]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1990年3月1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施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 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