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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 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 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 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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