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
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 银发[1996]2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促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附一)及《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附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及有关单位,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一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结汇、售汇制度,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资银行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四条 外资银行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并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管理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