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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附件: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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