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失效]

  二、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保险金额
  赔款=(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保险价值
  ……(原款不变,略)
  4.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以下不变,略)
  第十九条
  增加一款: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视被保险人过错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
  ……(原款不变,略)
  增加一款: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于保险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申请批改义务。
  ……(原款不变,略)
  增加一款:
  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程度可能性的增加,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当时是否增收保险费或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