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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

  中保集团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经营具体业务。
  1.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法规,承担保险市场调研工作;对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负责提出整个集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的方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集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和分配政策;负责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所属部门正职、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正职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3)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方案;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产和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负责集团的对外交往和合作,包括出国(境)审批,拟定境内外保险机构的设立,研究国际市场的开发等。
  2.组织领导。集团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总经理室设总经理1人(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5人,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稽核师各1人。5位副总裁中,4位分别兼任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海外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会的设立由中保集团章程确定。
  3.内部机构。集团公司设办公室、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国际部、人事部、电脑部、稽核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机关党委和系统工会10个部门。各部门的职责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二)专业子公司
  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险业务。
  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业务。
  3.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行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
  4.现有海外保险机构仍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
  5.现有的非保险经济实体仍作为中保集团的子公司,继续经营原来所做的业务。
  6.中保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均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对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暂缓设立。
  二、中保集团产、寿、再子公司分设的原则
  (一)组建方式。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现有财产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和17家地方寿险公司现有的人身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再保险业务部的基础上组建。条件成熟后,将此3家子公司过渡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处理。根据寿险、产险分别经营的原则,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新老业务彻底分开;固定资产也要在帐面上划清,具体使用问题由集团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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