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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
 (银发[1995]301号 1995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据《方案》提出实施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方案》中关于把17家地方寿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和取消人保公司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作法是理顺保险机构体制和税收体制的需要。它对于加快保险市场建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因此,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
       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95]31号(略)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为理顺保险机制体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中保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其财务管理。中保集团下设子公司,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中保集团公司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对其专业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中保集团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所属省以下分公司仍维持原人保公司的行政级别不变,但新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中保集团的基本框架是:
  (一)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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