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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11亿元,企业投资9亿元。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8亿元,企业投资7亿元。
  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11亿元,国有企业投资9亿元。
  (六)兼并地方寿险公司。取消现有的17家带有地方色彩的寿险公司法人地位,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不愿意股权上划的股东,允许其退股;对不愿接受归编的人员,允许其自找出路。
  三、关于税收问题
  关于人保公司现行的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问题,我行同意财政部取消“五五分成”的建议。
  关于所得税问题。统一税赋是保险业公平竞争的必要前提。目前,人保公司的所得税率为55%,股份制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悬殊很大,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因此,人保公司改革后,其所得税理应比照股份制保险公司和56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率执行,但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7号文中有关“从1994年1月1日起,‘八五’后两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为55%”的规定,我行建议,从保改革后,先将所得税率降为33%,因税率降低造成的1995年中央财政减收部分可通过中保集团税后利润交纳,从1996年开始正式实行33%的所得税率。
  四、再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问题
  (一)关于再保险问题。目前,人保公司代行国家再保险职能,体制不顺,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保险市场调控作用的发挥。为改变此现状,1994年11月,我行以银报[1994]35号文请示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根据朱副总理1995年3月31日会议上“暂缓成立”的指示精神,我行作了重新研究。考虑人保公司改为集团公司后,不再经营具体业务,而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需要继续代理,集团系统内的再保险和对外的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必须照常进行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再保险业务发展受到影响,拟在中保集团下设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组建方式、经营范围、资本要求按前所述)。对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列帐,并由我行保险管理司实施监督。今后,待条件成熟,再单独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将其经营的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彻底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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