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室设总经理1人(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5人,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稽核师各1人。5位副总经理中,4位分别兼任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海外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会的设立由中保集团章程确定。
3.内部机构。集团公司设办公室、财会部、资金管理部、国际部、人事部、电脑部、稽核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机关党委和系统工会10个部门。各部门的职责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二)专业子公司
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统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险业务。
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业务。
3.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行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
4.现有海外保险机构仍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
5.现有的非保险经济实体仍作为中保集团的子公司,继续经营原来所做的业务。
6.中保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均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暂缓设立。
二、中保集团产险、寿险、再保险子公司分设的原则意见
(一)组建方式。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现有财产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和17家地方寿险公司现有的人身险业务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再保险业务部的基础上组建。条件成熟后,将此三家子公司过渡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处理。根据寿险、产险分别经营的原则,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新老业务彻底分开;固定资产也要在帐面上划清,具体使用问题由中保集团负责协调解决。
(三)税制解缴。各子公司通过中保集团统一向中央财政纳税。中保集团负责税后利润分配和向中央财政编报决算表。
(四)分支机构设置。把现有的人保公司省级分公司一分为二,分别隶属中保产、寿险两个子公司,取消现有的省级分公司;地(市)以下公司体制根据寿险业务量大小而定,寿险业务量大的地区应在省级分公司分设完成后再分设;寿险业务量小的地区暂不分设,由所在地产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今后视业务发展酌情而定。所有地(市)以下公司在分设前暂由财产险子公司管理。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不设分支机构。
(五)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
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人保公司现有净资产57亿元人民币,已向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纪发展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和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16.8亿元,连同拟向三个专业子公司投资的30亿元其累计投资额为46.8亿元,占净资产总额的82.1%,已远远超过《
公司法》中的50%的规定,因此,请国务院将中保集团定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另外,考虑人保公司改为中保集团后,不再经营具体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宜定得太高,建议定为30亿元。